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以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在详细解释这一条例的修订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重要性。它们是动物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营养来源,直接关系到动物性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至关重要。
2017年的修订主要包括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严格监管。首先,在生产环节,新条例加强了对原料质量、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有效。其次,在经营环节,新条例规范了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了对销售渠道的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最后,在使用环节,新条例明确了使用要求和限制,规范了养殖户的使用行为,减少了滥用和违规使用的现象。
此外,新条例还加强了监管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强化执法检查、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措施,有效遏制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领域的不法行为,保障了饲料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新条例还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向绿色、环保、高效方向发展,为养殖业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总的来说,2017年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生产和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动物性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新的饲料管理条例
http:///files/523/19297.html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的基本法规是什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