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返 回 第四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 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返 回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 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 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 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返 回 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返 回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返 回 第二十四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返 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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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四、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六、蚕蛹、蛆、卤虫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八、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
销售饲料级硫酸亚铁铵税率是多少
饲料级硫酸亚铁铵属于饲料添加剂,适用17%税率。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
饲料转化率高好还是低好
高饲料转化率高好。1、饲料转化率高节省饲料成本,降低成本。饲料转化率低花费的饲料成本多,成本更高。
2、饲料转化率高生产效率高,产量大,可增加农民的收益。饲料转化率低会增加饲料的浪费,影响环境。所以高饲料转化率高好。
猪的料肉比如何计算
猪的料肉比怎么计算?饲料转化率有什么区别?问:料肉比是怎么计算的?答:料肉比是指饲养的畜禽增重一公斤所消耗的饲料量,它是评价饲料报酬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编制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的重要依据。料肉比高说明用的饲料多,但增长的肉少;反之,料肉比低说明用的饲料少,但增长的肉多。料肉比指标的计算:料肉比= 消耗饲料总量(KG)/增重总量(KG)问:料肉比与饲料转化率一样吗?在实际算法在,对于畜禽增重一公斤所消耗的饲料是指的干物质吗?答:料肉比实际计算的时候不是指饲料的干物质。指实际称量的饲料重量。饲料转化率也称为饲料报酬,指消耗单位风干饲料重量与所得到的动物产品重量的比值。也称为料肉比,即饲喂一斤饲料动物能长多少肉,如料肉比为2.5/1, 则是饲喂2.5公斤饲料长一斤肉,所以养殖户都希望能降低料肉比。另补充:风干物质不等于干物质。是指全价饲料的重量,包括饲料内的水分。一般的饲料含水量12%-14%之间都是合格的---根据国家规定。养鸡怎样提高饲料转化率?
饲料成本约占整个鸡生产成本的60%~70%,尤其是随着蛋白质原料的短缺和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得广大养殖户和饲料生产经营者不得不寻求一些提高饲料利用率的方法,以此来降本增效。笔者根据多年的生产实践,进行了如下总结,谨供参考。1.动物本身因素。不同生长阶段的鸡群对饲料的利用率也不同,如雏鸡低而成鸡高。鸡个体之间的差别,对饲料利用率也有差别。
2.饲料因素。不同种类的饲料,营养物质消化率不一样。大豆中含有抗胰蛋白酶、致甲状腺肿的物质、皂角素和血凝素等物质,这些物质都会影响其消化利用和鸡的一些生理生化过程,如果加热适当,其毒素和酶就会受到破坏。菜籽饼、粕中含有硫葡萄糖苷,经芥子酶水解而产生硫氰酸盐或唑烷硫酮等有毒物质,这两种化合物可影响能量代谢和饲料转化率。其他一些饲料原料如谷实、青饲料、草粉、羽毛粉、血粉等也含有一些影响饲料利用率的因素。
3.饲料配合的科学性。配制饲料时,只有各种营养物质如能量、蛋白质、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能够满足鸡的营养需要,并且达到最佳平衡,才能够使饲料的转化率达到最高;反之,必然造成饲料营养物质的浪费。
4.饲料的加工和贮藏。同一种饲料因加工方法不同,其营养价值也不一样。如机榨的饼类比浸提的粕类蛋白质含量低,高温也可使蛋白质变性,从而使营养价值降低。饲料贮藏时间越长,饲料的营养价值越低,严重的会发霉变质,甚至导致动物疾病的发生。
5.饲养环境及应激。鸡群所处的饲养环境,如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等的变化,都可以引起动物应激,从而降低饲料转化率。
1.配制饲料时,必须以鸡的饲养标准为依据,并结合生产实践经验,制定出符合要求的最佳饲料配方,不仅满足鸡对各种营养物质(能量、蛋白质、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的需要量,而且各种营养物质之间的平衡应达到最佳。
2.配制饲料时,应注意饲料的多样化,尽量多用几种饲料原料进行配制,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各种原料之间的营养互补作用,以保证营养物质的完善,有利于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营养物质的利用率。
3.选择原料配制饲料时要注意原料的品质和适口性,如果饲料品质不良或适口性差,即使在计算上符合营养需要,而实际上并不能满足鸡的需要。对于那些有不良特性和适口性差的饲料原料如血粉、皮革粉、羽毛粉、棉粕(饼)、菜粕(饼)、芝麻饼、草粉、糟渣等要事先进行加工处理并限制其在饲料中的使用量。
4.配制饲料时,应考虑饲料的卫生要求,所用原料应质地良好,发霉变质的原料不应做配合饲料的原料。在饲料原料中,如米糠、花生饼等因脂肪含量高,容易发霉,容易感染黄曲霉菌而产生黄曲霉毒素,损害鸡肝脏,严重的产生肿瘤或癌症。除此之外,还要注意选择那些没有受农药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饲料原料。
5.配制饲料时,必须根据各种鸡的消化生理特点,选择适宜的饲料原料进行搭配,尤其要注意控制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当日粮中粗纤维的含量增加时,日增重和饲料利用率将降低。粗纤维含量以不超过5%为宜。
6.配制饲料时,必须考虑鸡采食量与饲料养分浓度之间的关系。如果日粮能量浓度偏低,鸡就会增加采食量,采食过多,就会降低消化率。
7.饲料的加工调制方法对饲料消化率影响很大。热处理加工如制粒或挤压改进了营养物质的利用率和饲料的利用率,如果加工过度将降低营养物质的可利用率和饲料的利用率。对大豆等的热处理,破坏了胰蛋白酶抑制因子,能提高饲料的利用率。饲料配合时搅拌不匀,会降低饲料消化率。
8.饲料的粒度对饲料利用率也有一定影响。饲料粒度过大,会降低饲料消化率。饲料粒度过小,会降低适口性和饲料摄入量,并增加了胃溃疡的发病率。
9.养鸡时,首先应选择那些遗传性能好的品种进行饲养。饲料利用率是具有中等遗传力的生产性状,可通过选择得到改良。
10.饲喂方法不同,其饲料利用率也不同。干湿料饲喂和液体饲喂与干喂法相比,饲料转化率得到了一定改进,但较高的饲料摄入量能够导致屠体脂肪增加。
11.充足清洁的饮水,对提高饲料利用率也是非常重要的。
12.环境条件也能影响饲料转化效率。如产蛋鸡的最佳温度是18℃~20℃,当温度降低,采食量增加,饲料能量中的大部分将用于产热,而不是产蛋。如果温度太高,采食量减少。湿度、通风、有害气体、光照等的变化也会影响饲料利用率。
13.饲养管理同样也会影响到饲料利用率。如产蛋鸡的过度拥挤会明显损害生产性能,其采食量、饲料报酬会降低。在舍饲的条件下,较小组群的生产性能明显提高。良好的人工管理,也会获得较好的生产效率。
14.要制定好防疫程序,并按程序进行管理,使鸡群的生产性能达到最大。若在生产中发现不健康的鸡,要及时给予治疗或淘汰。
15.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在生产实践中,使用一些酶制剂、益生素、中药制剂等可提高鸡的饲料利用率和生产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