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产品监督抽查,并公开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第十二条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和全部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管理与标签规范全面解读
为了确保宠物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了详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这个法规涵盖了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标签要求以及监管等多个环节,旨在提供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保障宠物主人的权益。
首先,宠物饲料种类包括配合饲料,根据宠物营养需求精准配制;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特定营养补充;以及用于奖励的互动饲料。所有生产者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循生产许可条件,确保原料和添加剂的合规性,记录管理至少两年。
生产过程中,企业需遵循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生产记录和留样观察。出厂前,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并附带合格证,销售记录同样保存两年。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标签设计需遵循《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清晰标注产品信息,如“符合卫生规定”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无论是生产企业、供货商还是消费者,都需对标签内容进行核实,保证无标签、不合格产品和非法生产的饲料不会流入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对产品质量进行实名监督,并要求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
出口至我国的境外宠物饲料需经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并获取进口登记证。产品需附中文标签,符合进口规定和产品标准,原料和添加剂需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产品监督抽查,并公开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宠物饲料经营者严禁再加工和销售无标签或不合格产品,违者将受到相应的法规制裁。
在标签规定方面,宠物饲料应清晰标示适用动物种类、生命阶段和主要成分,如“宠物配合饲料”和添加成分。标明净含量、存储条件、使用说明,以及特定声称,如“低脂肪”或“新鲜声称”。同时,标签应确保合规,如标明是否含转基因成分,成分声称需提供证明材料,且不得声称治疗疾病。
宠物饲料的声称要求严格,包括主要原料占比、配方声称、特性声称等,必须提供充足证据并符合法规。例如,低能量产品需标注能量值,新鲜声称则表明原料未经加工,而功能声称则需注明添加剂和原料的合规标示。
标签设计必须耐用且清晰,汉字为主,多语言保持一致性,确保消费者能准确理解。违规标签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而产品内容与标签信息不符也会受到处罚。这项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宠物犬和猫饲料,其他宠物饲料的管理则有单独规定。
通过这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宠物饲料行业的品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宠物主人可以放心选择和喂养。同时,标签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透明度,让宠物主人在选择饲料时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引进国内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及设备,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向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省饲料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经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
(二)经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生产许可证;
(三)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四)向省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不得从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活动。第七条 除前条另有规定的外,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饲料的生产活动。第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以上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依法进行备案。
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必须与企业执行的标准相符。第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必须附具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饲料标签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一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领取省饲料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省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为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并符合省饲料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免予审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和全部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之日三个月前申请换发新证。
生产、经营许可证按年度进行年检。没有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销售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省外企业在我省销售前款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外的其他饲料产品,必须向省饲料管理部门提供样品、饲料标签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没有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十六条 经营、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未经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 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
办饲料加工许可证需要哪些证件
《饲料管理条例》第九条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