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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时间:2024-06-05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饲料之家 文档下载

省饲料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允许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配方应当经省饲料管理机构批准。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手续的,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管理与标签规范全面解读


为了确保宠物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了详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这个法规涵盖了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标签要求以及监管等多个环节,旨在提供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保障宠物主人的权益。


首先,宠物饲料种类包括配合饲料,根据宠物营养需求精准配制;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特定营养补充;以及用于奖励的互动饲料。所有生产者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循生产许可条件,确保原料和添加剂的合规性,记录管理至少两年。


生产过程中,企业需遵循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生产记录和留样观察。出厂前,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并附带合格证,销售记录同样保存两年。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标签设计需遵循《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清晰标注产品信息,如“符合卫生规定”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无论是生产企业、供货商还是消费者,都需对标签内容进行核实,保证无标签、不合格产品和非法生产的饲料不会流入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对产品质量进行实名监督,并要求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


出口至我国的境外宠物饲料需经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并获取进口登记证。产品需附中文标签,符合进口规定和产品标准,原料和添加剂需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产品监督抽查,并公开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宠物饲料经营者严禁再加工和销售无标签或不合格产品,违者将受到相应的法规制裁。


在标签规定方面,宠物饲料应清晰标示适用动物种类、生命阶段和主要成分,如“宠物配合饲料”和添加成分。标明净含量、存储条件、使用说明,以及特定声称,如“低脂肪”或“新鲜声称”。同时,标签应确保合规,如标明是否含转基因成分,成分声称需提供证明材料,且不得声称治疗疾病。


宠物饲料的声称要求严格,包括主要原料占比、配方声称、特性声称等,必须提供充足证据并符合法规。例如,低能量产品需标注能量值,新鲜声称则表明原料未经加工,而功能声称则需注明添加剂和原料的合规标示。


标签设计必须耐用且清晰,汉字为主,多语言保持一致性,确保消费者能准确理解。违规标签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而产品内容与标签信息不符也会受到处罚。这项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宠物犬和猫饲料,其他宠物饲料的管理则有单独规定。


通过这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宠物饲料行业的品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宠物主人可以放心选择和喂养。同时,标签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透明度,让宠物主人在选择饲料时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其饲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饲料产业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中长期饲料发展规划;
  (二)组织全省饲料产品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考核;
  (四)组织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五)组织拟定全省饲料地方标准;
  (六)发布行业信息;
  (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饲料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饲料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饲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饲料产业,建立健全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研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引导农村小型饲料加工厂(点)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第五条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饲料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条件的,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省饲料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第六条 从事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饲料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第七条 饲料产品中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药物。允许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配方应当经省饲料管理机构批准。第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人员、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在同一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内,不得同时存放或经营有毒有害物品。第九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标准。自行制定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按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第十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销售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包装,应当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的规定。第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标签内容按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执行。用标签代替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应当在标签中增加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中蛋白质饲料的产品标签报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和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报省饲料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销售饲料产品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和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应当按规定报省饲料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广告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手续的,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可以对所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予以说明,但不得作虚假宣传。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二)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
  (四)新研制但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或明令停用、禁用、淘汰的;
  (五)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的;
  (六)超过保质期、霉坏变质、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或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七)擅自改变所经营产品成份的;
  (八)产品所含成分与执行标准不符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加入药物的;
  (十)非法获取、使用标签或包装物的;
  (十一)非法获取、使用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的。

违反饲料管理条例属违规还是违法

首先明确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由此可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当然属于违法。

养殖场饲料原料不合格,怎么处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