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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修订))

时间:2024-09-20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饲料之家 文档下载

如矿物质添加剂最好不要与维生素添加剂配在一起使用,以免氧化失效。第十一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维生素添加剂水剂制品若用水稀释,水温不宜过高,否则维生素成分将被破坏,影响使用效果。此外,各种饲料添加剂,均不宜长期保存,一般以不超过半年为宜。此外,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根据饲料及饲养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的添加比例,经充分搅拌均匀后饲喂动物。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注意哪些问题?

(1)首先要掌握饲料添加剂的特点、功效、协同或对抗作用、剂量和用法等,然后根据猪的日龄、体重、健康状况等做到有的放矢地使用,切勿滥用。

(2)必须按说明书严格控制剂量,遵守注意事项,不要随意变更。

(3)使用时,务必搅拌均匀。

(4)带有维生素的添加剂勿与发酵饲料掺水拌后贮存,勿煮沸食用。

(5)添加剂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避光、通风的地方,勿暴晒、受潮,一般贮存期勿超过6个月,最好是现购现用。

(6)维生素添加剂,无论是水制剂还是粉制剂,加水拌和时,水温不得超过60℃,以免高温破坏其有效成分。

(7)注意配伍禁忌,使用添加剂应注意他们之间的互补与拮抗作用。如矿物质添加剂最好不要与维生素添加剂配在一起使用,以免氧化失效。

(8)各种抗生素添加剂应交替使用,避免单一添喂,以防猪体产生抗药性。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第六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第七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第八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二)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第九条 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技术指导文件或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试验,不得与研制者、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承担试验的专家不得参与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工作。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样品交评审委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评审委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评审委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原则通过的,由评审委将样品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质量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质量复核,并将质量复核报告和复核意见报评审委,同时送达申请人。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质量复核时间可以延长1个月。

  质量复核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对申报产品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申请人对质量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质量复核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合理选择 对各种饲料添加剂的性能要充分的了解,并结合饲料目的、条件和禽畜生理状况、生长发育情况、年龄及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使用。例如促畜禽生长添加剂适用于幼龄禽畜,抗生素添加剂则适用于生猪和鸡等单胃动物。
2、注意搅拌均匀 药物添加剂用作饲料添加剂时,要注意搅拌均匀,不要把饲料添加剂一次混合在大量的饲料里,应先混于少量的饲料中搅拌均匀,然后再混合在一定量的饲料中,再充分搅拌均匀。对于维生素添加剂制品,不管剂型如何,加入饲料中一定要搅拌均匀,如果同时加水拌料,则水温不宜过高。
3、注意配伍禁忌 矿物质添加剂不能与维生素添加剂配制在一起使用。因此,矿物元素使维生素氧化分解,从而加速破坏维生素的效应。
4、注意混于干饲料中 饲料添加剂只能混于干饲料和粉饲料之中,短时间可贮存待用。不能混于加水贮存的饲料和发酵的饲料之中,更不能与饲料一起煮沸使用。
5、注意使用效果 禽畜的各种抗生素添加剂应交替使用,以防肠道有害微生物产生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维生素添加剂水剂制品若用水稀释,水温不宜过高,否则维生素成分将被破坏,影响使用效果。此外,各种饲料添加剂,均不宜长期保存,一般以不超过半年为宜。还应注意存放于干燥、阴凉和避光处,以免失去活力,影响效果。
6、注意安全作用 目前各生产厂家规定的各种饲料添加剂的用量都是大致用量,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用量标准,在使用时,最好不要超过厂家规定用量,以保证安全。更不要贪催或急功近利而随意加大用量,若一味增加用量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引起中毒,造成生理障碍,得不偿失。

如何科学合理应用饲料添加剂

答:在饲料中合理正确地应用添加剂,可提高畜禽的生产性能,减少饲料消耗,提高畜牧生产的经济效益。由于不同品种的动物、不同生长阶段或不同生产目的动物对所需物质不同,生产添加剂所用的各种原料性质及加工工艺也不同,合理应用添加剂十分重要。①注意使用对象,重视生物学效价。②正确选用产品,确定适宜的添加量。③注意理化特性,防止配伍颉颃。④重视配合比例,提高有效利用率。⑤加强技术管理,采用科学生产工艺。⑥注意贮运条件,及时使用产品。此外,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根据饲料及饲养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的添加比例,经充分搅拌均匀后饲喂动物。